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性、生态性、美观性和经济性的原则,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公众休闲娱乐需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植物生长习性、土壤条件、气候因素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内容。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注意保护周围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恢复原有地貌特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园林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以上就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推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