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2、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后方可转让。


